工信部發布“救命”文件:大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必須30日內付款,逾期支付1.5倍利息!
日前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獲悉,為了促進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,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》等法律,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規《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請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饋意見。
1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、工程、服務的,怎樣在30工作日支付行業;委托合同另有條約的,*長不許小于60日,貸款逾期應支付行業日息。未作約定的,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.5倍支付利息;
2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,其上**主管部門應承擔支付義務。
3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,承包人拖欠款項時,發包人在核實情況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。
4、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,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。
5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,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,處10來萬上述50來萬下面的被處罰。
6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嚴重的,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限制其申請新的投資項目。
7、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,受理相關投訴。被投訴人屬于國有大型企業的,轉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。
可不可以說,一次《征得一件稿》最后的保障中小學型品牌的財產權利,往往要明確暫行指定買單時間,還有超期后的年利息、違反指定暫行指定后的處理的規則,還有建造匿名舉報渠道,讓你們最后看出地方而言建造健康的招工程投標市場大環境的努力。